話說在98年9月時,我的劣作:鮪魚口味也清爽----就愛潤餅,
發現被一位叫捲毛兒的所抄襲,因為在被發現後的三天,
仍屢勸不聽,且繼續張貼由網路四處抄襲合成改作的文章,
我在一周內向地檢署按鈴申告,
並在義憤填膺之餘,寫下了網路抄襲,是理所當然的嗎?
同篇並發表在愛評網,居然引起很熱烈的討論,
其中有不少愛評朋友們依照文後的作法,
為自己的作品製作"著作權聲明"的貼紙,
而在今年,我剛從世博回來後,這件案子終於有了定案,
捲毛兒被判拘役廿日,得易科罰金!
此由板橋地院的刑事簡易判決書,相關人資料已隱藏。
這本來不是很嚴重的案子,可以試著和解, 2.這是授權自己的著作的網址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/choose/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~菜市子
在今年過舊曆年前,我曾打過捲毛兒的手機,
詢問其和解意願,其父親以我不懂法律、好訟濫訴為由,
雖未明確拒絕和解,但至少沒有誠意是可以肯定的,
我則以"女兒是你的,前途是你女兒的",
我本人至此關閉了和解大門。
事實上,本案曾經以不起訴處份,該名檢察官姑隱其名,
雖然是學習司法官,但實在是法界的不成材份子,
其理由以我證據不足、且本人權益未受損云云,
將我的控告駁回;我則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,
在網路下載刑事申請再議狀,自行收集證據及理由,
一一將該名菜鳥檢察官的荒唐之言予以反擊,
除了再議狀共四頁,另外還備足共十份證據,
交由板橋地檢署代轉高檢署(不用任何費用,還有收據),
一個月後,又收到高檢署的來函,該案獲得重新起訴!
果不其然,第二次的檢察官實在精明幹練,
在詳實地看過我呈上的證據及照片後,
只問了:
檢:捲毛兒(代稱),妳可有合成改作huiko的照片?
捲:有!可是我有道歉了.......(委屈狀)
檢:文字都是自己寫的?
捲:是!
檢:那怎會有118個字與huiko相同?
捲無語。
檢:我再給妳一次機會,文字都是自己寫的?
捲毛兒仍堅持是,檢座這時歎了氣:
從妳四處合成改作照片看來,我不認為妳自己寫文的機率很高。
板橋地檢署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在庭中,我幾乎沒有再發言,檢察官仍依慣例詢問和解可能,
我則簡述與其父親的對話,重要的是,
已是再次起訴,她仍不承認有抄襲我的文字!
這整個流程僅十五分鐘,檢察官即申請簡易判決,
捲毛兒至此才知,這次情況與前次不同,不自覺地痛哭,
我則默然,出了庭後,捲毛兒的阿姨則有陪同!
檢察官依據起訴之證據
請細看檢察官所爰引的法條,或許會有用。
又再一個月,收到簡易判決書,如圖所示,
老手檢察官的處理果然不同,簡單明快,
不若菜鳥,不懂世事、僅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評估案件,
莫怪乎,人何寥落鬼何多!
在捲毛兒事件裡,曾有人問我,何不隱忍,
畢竟求償金額不大,且極有可能無法獲得任何利益,
為什麼要花費這麼多的時間,去和一名無恥鼠輩周旋?
我的理由是:曾在網路看過許多抄襲案件,但若不是不了了之,
就是不起訴處份,我想了解,這些人能僥倖逃過法網的理由何在?
自有著作權法起,已歷經多次的更迭修法,其中犯罪者最重要的意圖,
已與當初立法之時,有所變革,但仍有執法人員不明就理,
以舊法來套用新案例;所以,如果沒有詢問過專業律師,
許多人在控告時,就有可能敗訴,
我在進行這件案子時,就是面臨這種情況,
但我除了自己翻法條外,當然也有請教法界人士,
這其中給過我幫助的朋友們,我都感謝!
最後給大家一個強烈的建議是:吾恃敵之不來,正恃吾有以待之。
在自己的作品及部落格裡,莫忘為自己作一個著作權聲明的貼紙,
這正是我想再寫這篇文的原因,因為菜市子北上時,
我倆針對此案暢談許久,菜市子仍認為,
有許多人不知道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,
我則將全文再次轉貼於後:
1.這是活動的內容http://www.pixnet.net/event/98cc/index.htm
在這段過程中,我個人發現,法律的知識對大家是何等重要且薄弱,
但如果你和我一樣,是個法學文盲,
在
「區公所/戶政事務所/大學的法律系,均有免
費社會法律服務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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