話說在98年9月時,我的劣作:鮪魚口味也清爽----就愛潤餅

發現被一位叫捲毛兒的所抄襲,因為在被發現後的三天,

仍屢勸不聽,且繼續張貼由網路四處抄襲合成改作的文章,

我在一周內向地檢署按鈴申告,

並在義憤填膺之餘,寫下了網路抄襲,是理所當然的嗎?

同篇並發表在愛評網,居然引起很熱烈的討論,

其中有不少愛評朋友們依照文後的作法,

為自己的作品製作"著作權聲明"的貼紙,

而在今年,我剛從世博回來後,這件案子終於有了定案,

捲毛兒被判拘役廿日,得易科罰金!

此由板橋地院的刑事簡易判決書,相關人資料已隱藏。

這本來不是很嚴重的案子,可以試著和解,

在今年過舊曆年前,我曾打過捲毛兒的手機,

詢問其和解意願,其父親以我不懂法律、好訟濫訴為由,

雖未明確拒絕和解,但至少沒有誠意是可以肯定的,

我則以"女兒是你的,前途是你女兒的",

我本人至此關閉了和解大門。



事實上,本案曾經以不起訴處份,該名檢察官姑隱其名,

雖然是學習司法官,但實在是法界的不成材份子,

其理由以我證據不足、且本人權益未受損云云,

將我的控告駁回;我則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,

在網路下載刑事申請再議狀,自行收集證據及理由,

一一將該名菜鳥檢察官的荒唐之言予以反擊,

除了再議狀共四頁,另外還備足共十份證據,

交由板橋地檢署代轉高檢署(不用任何費用,還有收據),

一個月後,又收到高檢署的來函,該案獲得重新起訴!



果不其然,第二次的檢察官實在精明幹練,

在詳實地看過我呈上的證據及照片後,

只問了:

檢:捲毛兒(代稱),妳可有合成改作huiko的照片?

捲:有!可是我有道歉了.......(委屈狀)

檢:文字都是自己寫的?

捲:是!

檢:那怎會有118個字與huiko相同?

捲無語。

檢:我再給妳一次機會,文字都是自己寫的?

捲毛兒仍堅持是,檢座這時歎了氣:

從妳四處合成改作照片看來,我不認為妳自己寫文的機率很高。

板橋地檢署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

在庭中,我幾乎沒有再發言,檢察官仍依慣例詢問和解可能,

我則簡述與其父親的對話,重要的是,

已是再次起訴,她仍不承認有抄襲我的文字!



這整個流程僅十五分鐘,檢察官即申請簡易判決,

捲毛兒至此才知,這次情況與前次不同,不自覺地痛哭,

我則默然,出了庭後,捲毛兒的阿姨則有陪同!

檢察官依據起訴之證據

請細看檢察官所爰引的法條,或許會有用。


又再一個月,收到簡易判決書,如圖所示,

老手檢察官的處理果然不同,簡單明快,

不若菜鳥,不懂世事、僅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評估案件,

莫怪乎,人何寥落鬼何多!



在捲毛兒事件裡,曾有人問我,何不隱忍,

畢竟求償金額不大,且極有可能無法獲得任何利益,

為什麼要花費這麼多的時間,去和一名無恥鼠輩周旋?

我的理由是:曾在網路看過許多抄襲案件,但若不是不了了之,

就是不起訴處份,我想了解,這些人能僥倖逃過法網的理由何在?



自有著作權法起,已歷經多次的更迭修法,其中犯罪者最重要的意圖,

已與當初立法之時,有所變革,但仍有執法人員不明就理,

以舊法來套用新案例;所以,如果沒有詢問過專業律師,

許多人在控告時,就有可能敗訴,

我在進行這件案子時,就是面臨這種情況,

但我除了自己翻法條外,當然也有請教法界人士,

這其中給過我幫助的朋友們,我都感謝!



最後給大家一個強烈的建議是:吾恃敵之不來,正恃吾有以待之。



在自己的作品及部落格裡,莫忘為自己作一個著作權聲明的貼紙,

這正是我想再寫這篇文的原因,因為菜市子北上時,

我倆針對此案暢談許久,菜市子仍認為,

有許多人不知道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,

我則將全文再次轉貼於後:
 

Dear All:
因為huiko問我有關我文章最後的著作權圖案
 
這個是"經濟部智慧財產局"目前提供給部落客們,設定自己文章的著作權活動

 
1.這是活動的內容
http://www.pixnet.net/event/98cc/index.htm

 2.這是授權自己的著作的網址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/choose/

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~菜市子
 

最後是huiko的個人意見:

在這段過程中,我個人發現,法律的知識對大家是何等重要且薄弱,
但如果你和我一樣,是個法學文盲,

「區公所/戶政事務所/大學的法律系,均有免

費社會法律服務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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